一孔錄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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書目 › 論語 › 公冶長第五

公冶長 · 第 1 章 · 未講子謂公冶長

這一章一孔錄還沒講。先放原文和白話直譯,開講後補上注裡的關鍵字、諸家說法和一孔錄的讀法。

子謂公冶長,可妻也。雖在縲紲之中,非其罪也。以其子妻之。子謂南容,邦有道,不廢;邦無道,免於刑戮。以其兄之子妻之。
原文據朱熹《論語集註》(《四部備要》本),底本第 61 頁。 楊伯峻《論語譯註》分章作 5.1、5.2。

點原文任一句,可複製帶出處的引文。

白白話

孔子說公冶長:可以把女兒嫁給他。他雖然被關在牢裡,但不是他的罪過。便把自己的女兒嫁給了他。孔子說南容:國家政治清明,他不會被廢棄;國家政治黑暗,他也能免於刑罰。便把哥哥的女兒嫁給了他。

白話為初稿,按朱注直譯;開講時按定版稿再核。

家各家注本

本站底本是朱熹《論語集註》,見上文。這裡並列別家:古注錄疏文第一句,附原刻本掃描頁;現代注本只短引一句譯文,作通行讀法對照。“與朱注異同”是一孔錄寫的說明,不是注本原文。

皇侃《論語義疏》梁 · 1750 年日本和刻本 · 卷三

“雲子謂公冶長可妻也者,公冶長,弟子也。”……

和刻本掃描 第 2 冊第 3 頁版本說明

楊伯峻《論語譯註》中華書局 · 現代通行本,短引

“可以把女兒嫁給他。”

版本說明

錢穆《論語新解》現代通行本,短引

“可嫁他一女兒吧。”

版本說明

與朱注異同

注本關鍵處異同把握說明
楊伯峻《論語譯註》同解較穩楊5.1:同解:縲紲為囚繫,非其罪故可妻女;朱以榮辱不可單憑外來遭遇判斷,楊注不附知鳥語的傳說。;楊5.2:同解:南容能用於治世、免禍亂世,妻之者為孔子兄女;朱把本條與公冶長合章,楊另立一章。
錢穆《論語新解》同解較穩同以縲紲為拘罪之索、非其罪不妨可妻;南容謹於言行可免刑戮,故以兄女妻之。錢未以妻女之差斷公冶南容優劣,朱亦反對此斷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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