這一章一孔錄還沒講。先放原文和白話直譯,開講後補上注裡的關鍵字、諸家說法和一孔錄的讀法。
子謂公冶長,可妻也。雖在縲紲之中,非其罪也。以其子妻之。子謂南容,邦有道,不廢;邦無道,免於刑戮。以其兄之子妻之。點原文任一句,可複製帶出處的引文。
白白話
孔子說公冶長:可以把女兒嫁給他。他雖然被關在牢裡,但不是他的罪過。便把自己的女兒嫁給了他。孔子說南容:國家政治清明,他不會被廢棄;國家政治黑暗,他也能免於刑罰。便把哥哥的女兒嫁給了他。
白話為初稿,按朱注直譯;開講時按定版稿再核。
家各家注本
本站底本是朱熹《論語集註》,見上文。這裡並列別家:古注錄疏文第一句,附原刻本掃描頁;現代注本只短引一句譯文,作通行讀法對照。“與朱注異同”是一孔錄寫的說明,不是注本原文。
與朱注異同
| 注本 | 關鍵處 | 異同 | 把握 | 說明 |
|---|---|---|---|---|
| 楊伯峻《論語譯註》 | 同解 | 較穩 | 楊5.1:同解:縲紲為囚繫,非其罪故可妻女;朱以榮辱不可單憑外來遭遇判斷,楊注不附知鳥語的傳說。;楊5.2:同解:南容能用於治世、免禍亂世,妻之者為孔子兄女;朱把本條與公冶長合章,楊另立一章。 | |
| 錢穆《論語新解》 | 同解 | 較穩 | 同以縲紲為拘罪之索、非其罪不妨可妻;南容謹於言行可免刑戮,故以兄女妻之。錢未以妻女之差斷公冶南容優劣,朱亦反對此斷。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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