一孔录

书目 › 论语 › 颜渊第十二

颜渊 · 第 13 章 · 未讲听讼

这一章一孔录还没讲。先放原文和白话直译,开讲后补上注里的关键字、诸家说法和一孔录的读法。

子曰:听讼,吾犹人也,必也使无讼乎!
原文据朱熹《论语集注》(《四部备要》本),底本第 165 页。

点原文任一句,可复制带出处的引文。

白白话

孔子说,审理诉讼,我和别人差不多;若一定要有所作为,应当使百姓不再发生诉讼。

白话为初稿,按朱注直译;开讲时按定版稿再核。

家各家注本

本站底本是朱熹《论语集注》,见上文。这里并列别家:古注录疏文第一句,附原刻本扫描页;现代注本只短引一句译文,作通行读法对照。“与朱注异同”是一孔录写的说明,不是注本原文。

杨伯峻《论语译注》中华书局 · 现代通行本,短引

“审理诉讼,我同别人差不多。”

版本说明

钱穆《论语新解》现代通行本,短引

“若论听讼,我也和人差不多呀!”

版本说明

与朱注异同

注本关键处异同把握说明
杨伯峻《论语译注》同解较稳听讼非最终目标,使无讼方贵;朱分治末与正本,杨仅将任司寇发言作为或然推测,不能说已定年代。
钱穆《论语新解》同解较稳同以听讼判曲直是治末,德礼教化使民无讼才贵;不是取消裁判或讳讼以求数字无案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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